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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413
办理事项:临时占用桥孔许可
部门名称:市城管办
主办处室:设施运行处
会办处室: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垂直层级: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
法律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申报对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适用范围:需要临时占用市管桥涵设施及其净空施工作业、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
申报材料:
一、临时占用桥涵设施及其净空施工作业
(1)书面申请(含占用理由、时间、方式)(1份);
(2)占用桥涵申请表(一式四份);
(3)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
(4)项目建设(改善)设计批复、设计平面图(占用位置、范围)(各1份);
(5)项目建设计划、施工方案(各1份);
(6)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7)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意见(1份);
(8)桥体安全保护措施(委托有资质机构对桥涵进行检测,视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维修加固)(1份),必要时需提供专家专题论证意见(1份);
(9)桥涵安全监护协议(含施工方案、保护和监测措施、赔偿责任等)(1份)。
二、占用桥涵设施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及停泊船只
(1)书面申请(含占用理由、时间、方式)(1份);
(2)占用桥涵申请表(一式四份);
(3)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
(4)规划部门批准文书(1份);
(5)项目建设(改善)设计批复(1份);
(6)平面图(占用位置、范围)(1份),临时建筑设施应出具建筑立面图(1份);
(7)项目建设计划、施工方案(各1份);
(8)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9)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意见(若堆放物品及停放车辆超过规定荷载)(1份);
(10)桥体安全保护措施(堆放物品及停放车辆超过规定荷载的,应委托有资质机构对桥涵进行检测,视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维修加固)(1份);
(11)桥涵安全监护协议(含施工方案、保护和监测措施、赔偿责任等)(1份)。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审批形式:独立审批
收费情况:无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必要时专家论证)→分管领导签发→窗口发件
咨询电话:8508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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