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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416
办理事项:排水许可证核发(延续)
部门名称:市城管办
主办处室:设施运行处
会办处室: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垂直层级: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申报对象: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
适用范围:1、申请排水许可证核发:在市区范围内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2、申请排水许可证延续:已领《排水许可证》,并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的排水户。
申报材料:核发(延续,仅需提交1、3、4、5序号材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1份);
(3)前三个月自来水费复印件(1份);
(4)市政部门出具的接管证明(或《排水许可证》正、副本,必须在有效期内)(1份);
(5)排水水质报告(对工业、医院和特殊行业应补充提供污水预处理能力、工艺等资料)(一个月内有效)(1份);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需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相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需提供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的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7)排水设施竣工图(注有井号、标高、管径、距离、坡度)及竣工资料(复印件各1份)。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审批形式:独立审批
收费情况:无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排水许可证核发8个工作日,排水许可证延续1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窗口办公室处理→窗口负责人签发→窗口发件
咨询电话:8508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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