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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4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针对使用复垦指标项目报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精神,现就《通知》中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使用复垦指标的项目用地,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均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该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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