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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杭公资〔2005〕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部门:
    现将《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抄报:盛继芳常务副市长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土管局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及处理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类投诉,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或责令相关单位纠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受理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投诉,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且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 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投诉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反对诽谤和诬告。
    (五)书面投诉的,单位须盖公章,个人要求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受理和处理部门对投诉、举报者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失实,缺乏证据;
    (二)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八条 办公室受理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条 办公室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不作处理,或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正确的,可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调查。但对已经查实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继续查处。
    第十二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受理部门或办公室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交易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暂停交易事宜。
    第十三条 非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各类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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